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不时被“造假”裹挟?究竟是什么原因,在被誉为“最后一块净土”的学术界,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腐败得以大畅其道?
作为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民主党派,九三学社自2007年起,连续几年就科技评价体系、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向全国两会递交提案。
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也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要改革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科技评价机制,净化学术空气,营造一个倡导科学精神、潜心科研教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
今年,又有多位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联名提交议案提案:建议加大科技评价体系的改革力度,彻底改革科技奖项评选机制,减少科技奖励数量,结束当前的造假获奖乱象,从而维护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实现科技评价体系的公平公正。否则,将严重挫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损害国家的创新精神。
科技奖励制度为何引发了学界的一片质疑?难道它真的是把“双刃剑”,既没能实现它设立的初衷,又加剧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美国学者埃尔菲·艾恩曾在《奖励的惩罚》一书中,对奖励制度的各种弊端和负面效应进行了深入剖析,很值得我们深思。
事实上,我国曾在1999年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改革,调整奖项设置、奖励力度、奖励结构、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并在2003、2004、2008年分别对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过修订。现行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就是2008年修订、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但是,这些改革似乎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但科技界内部要求改革评价奖励体系的呼声强烈,就连普通民众也对学术界屡屡出现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喊“打”,科技奖励制度又到了需要深化改革的时候。实事求是地深入分析科技奖励所起的作用和客观效果,或许会对未来的改革有所帮助。
不能回避的是,科技奖励制度只是我国科技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评价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作为对广大科技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获得社会认可的主要方式,科技评价才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机制。只有深入改革科技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才有可能解决好目前学术界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只有通过科技体制改革,才能使科技评价体系和科技奖励机制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科技教育界目前这种为了获奖而进行成果打包、捆绑搭车、人情公关等等乱象,才有可能得到遏制并最终无处遁形。□(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瞭望》文章:争议科技奖励制度
面对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发展的新需求,我国科技评价体系能否跟上科技创新模式的发展变化?目前的科技评价和科技奖励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科技发展相适应?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今年2月1日,科技部发布了“关于撤销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决定”,一时舆论哗然。
据科技部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当时的媒体就此发布的消息有2万多条。引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使人们对国家科技奖励,甚至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议论和质疑之声不断。
国家为什么要设奖?现在的评价体系是否科学?科技奖励是否助长了科技界的浮躁之风?今春全国两会期间,2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减少科技奖励数量,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净化科研学术风气》,这成为两会上科技界热烈讨议的话题之一,也使这一广受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再度升温至今。
奖励制度利弊之争
国家究竟要不要设立国家科技奖?一直以来就有不同的声音,对这个问题的争议也由来已久。
“科技奖励制度是和整个体制相关的,争论了不止十几年。为什么争论不下去了?因为这个问题很难从理论上说清楚。”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王志新日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坦言,“奖励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完全不适合现在的这种体制。”
王志新解释说,“计划经济下,也许它起些作用,在市场经济下,它只会越改越乱,没有办法改好。从计划经济角度讲,我们是全盘学习苏联的体制,它有一系列奖励,但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没有国家奖励,有也是很少很少,基本上都是民间设奖的。从执政者的角度讲,国家设奖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民间设奖是从学术上奖励社会精英,设奖的目的明显不同。当时执政者是想无论从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上奖励一些人(比如上世纪50年代钱学森、华罗庚等人),这是国家设奖的目的,所以我说国家奖是从计划体制延续下来的,但那时计划体制不会出现太多问题,因为当时的社会比较简单,管理比较死,没有这么多的可能性。”
王志新认为,搞研究“真正的动力不在设奖,比如应用研究,它的动力是市场需求,它是靠市场、靠竞争,研究不会因为你设不设奖而做得好与不好,研究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它是不可能通过设奖而鼓励而得到提高的。比如搞基础研究,一是要有兴趣,二是要培养人才。研究是水到渠成的事,要脚踏实地,不可能为了得诺贝尔奖而去搞研究。”王志新强调,“搞科研不能靠奖来调动积极性,但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国家奖恰恰就是这个目的。”
在王志新看来,在当下,取消国家奖不会影响科研教学和生产,“取消这个奖项会怎么样?不会怎么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这个社会不会影响什么,而改却很难。”他认为,之所以对是否取消国家奖励有争议,是因为“一部分人认为奖励已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而一部分人还想借此获得一些额外的东西”。他所指的这些“额外的东西”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还包括诸如满足自身的虚荣心、得到相关部门的承认等等非物质层面的。他认为,这已违背了设奖的初衷。
针对王志新的看法,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认为,“(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我觉得国家奖励的导向作用还是要有,不能一‘取’了之,况且国家奖励制度是依法建立的。”
据这位专家介绍,《共同纲领》第43条就曾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1954年我国正式把“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写入第一部宪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年间,国务院陆续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章“科学技术奖励”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科技奖励的法律地位,推动了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我们要建立法制化国家,首先就要依法办事。另外,一项制度的建立总是有其历史环境和历史条件,而随着环境的变化,制度也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或者被更科学的制度所取代。但现有条件下,完全取消国家奖项似乎不太现实。”
曾担任过多届全军科技奖评审专家、现任中国海军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的尹卓少将,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坦率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科技奖励有存在的必要,对科技奖励要作历史性的评价。”他强调说,“这一体制机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对提振科技人员的信心、科技地位的不断提升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但任何机制都有从生到死的过程,科技奖励也是这样,不是说机制已经腐化,而是已经过了30年,现在已经开始到了死亡期了。现在我们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30年前的科技评价、奖励机制已经在约束我们建立创新型国家,制约了科技事业的发展。这就好比一个大人穿了一件孩提时的衣服。并不是说我们当初设计的这个机制是错误的,但现在我们需要一个新的科技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所以奖励机制还要有,这是个导引性的,让全国人民不要忘记科技对生产力作出的贡献。”
尹卓认为,“奖励机制是评价体系中最突出的部分,实际上对科技工作起了一个指挥棒的作用,起了一个战略引导的作用。之所以现在被广泛关注,就是它的引导作用。”在他看来,“科技奖励这个评价体系过于量化和物化。整个科技评价体系,从上到下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链,形成了‘癌变’。如果再不处理,我们下一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一定会被这个东西给扼杀,影响非常之大、非常之深远。”所以,国家奖如何定位、奖励的目的是什么、奖什么、如何奖?这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
国家外国专家局原局长马俊如教授认为,“科技奖励作为激励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我国科技发展起到了激励加油的作用。”
他认为,奖励应该促成获奖者精神升华,不要成为拜金主义者。一方面让被奖励者感到物质的安慰,另一方面则是激励获奖者继续创新,为社会做更多更重要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辐射效应”,鼓励和带动更多的有志者克服困难去搞创新。也只有这样,奖励工作的价值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希望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坚定不移地把握正确的奖励方向,并能影响其他各种各样的奖励回归到激励精神升华,激励创造性上来,在社会风气方面起到树立正气的作用。”
科技进步奖存废之辩
“其实,在国家现有的五大奖励中,争议最大的是国家科技进步奖。”尹卓的这一判断,也得到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奖励办”)的认可。
尹卓向本刊记者介绍说,科技进步奖是申报奖,又是奖项目的,不是奖励个人,所以申报的时候有许多行政领导挂名,这就有一个排序问题:真正在一线工作的科研人员的名字往往排在后面。另外,科技进步奖每年都评,是普遍实行、由下而上的,根子已经插到科研院所的神经末梢了,而且它与评职称、升职、涨工资、分房子等所有待遇挂钩。“这个导向作用非常强,非常不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科研工作。”
“如果国家就奖励一两个人,那么进入科技界的人就只能把它作为一个精神上的导引、号召,只能让他更潜心于科研工作,而不是整天想着它对评职称、升职、涨工资有作用这些物化的东西。我说的科技进步奖发生变异,就是指这一部分。”
尹卓认为,科技进步奖是使整个奖励制度发生变异的主要因素。“不是说整个奖励机制‘癌变’了,是科技进步奖实施办法‘癌变’了,要把它切除。科技奖励制度也要创新,使之更符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理念。”
在今春全国两会上,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原院长邵国培向会议递交了题为《减少科技奖励数量,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净化科研学术风气》的提案,并获得了多位政协委员的签名。他认为,国家科技奖项设置太多太乱,已造成科研领域追求功利的严重倾向。“这个问题实在太严重了,已经不仅仅是科技界的问题。”
邵国培认为,我国激励科技工作者的政策比较简单、机械,调级别、加工资、评先进、评职称、评院士都与科研奖励的等级和数量挂钩,导致部分科研人员急功近利,把跑项目、搞鉴定、报奖项当成科研工作的重中之重,反而对艰苦的科研过程马马虎虎;报奖时注重包装,动辄就是“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评奖时拉关系、走后门,不但浪费了经费,还出现了很多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良心的不正之风。因此,他提出“大幅减少我国科技奖励的种类和数量;取消大部分政府奖和部门奖,设立各种专业门类科技奖;建议工程技术成果主要由市场、社会和实践检验、认可;建议对科技工作者的业务评价主要由同行专家根据其科研成果和论文的水平来衡量”等多项建议。
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今春全国两会后,全国政协曾组织多个小组到全国各地进行调研,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就专门组织了“科技评价体系及奖励制度改革问题”专题调研组,到上海等地就我国现行的科技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进行调研。
据了解,在此次调研形成的报告中,“一个基本一致的建议,就是取消国家科技进步奖,保留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合作奖四个奖项。建议在一级学科(如数学、物理、生物等学科)里面多设立几个重大学科奖,每年奖励一两项,是推荐性的而不是申请奖,更不是群众性的评奖。”
尹卓分析说,申请报奖就有“打包”、“捆绑”、弄虚作假的可能。有受访专家称,“在申报科技奖项时,‘打包’申报的不在少数。譬如刚刚被撤销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李连生,就曾经把2005年申报过的项目和别的成果一起打包申报了2007年的科技进步奖。”
尹卓也曾遭遇过自己的某项科研成果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捆绑”到别人身上去申报科技奖的“不幸”。这是一种科研造假行为,但“事后知道了也不好找人家,这明显是拆别人的台、当众打人耳光。”尹卓只能无奈地感叹。
国家科技奖该怎么评
国家科技奖到底该怎么评?学界对此议论纷纷。
中国科学院院士、四川大学教授刘应明认为,应该是国家的归国家,社会的归社会,市场的归市场,“最好能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队和组织来评。”他说,三鹿集团凭借“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获得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可后来却出现了那么大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如果交由奶业生产企业或市场里自生的行业协会来评,业内人可能会更加了解内情,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不至于对国家科技奖造成损害。”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北京大学教授马大龙也认为,逐步减少甚至取消一些国家奖励,交由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评选,是公民社会成熟的标志。“如果国家介入太多,奖项出现问题,将造成国家公信力下降。”
2009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马大龙曾以《维护科技奖励尊严,深化奖励制度改革》为题作大会发言,质疑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认为“这一现象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暴露出科技奖励制度的某些弊端。对此,有必要反思并改革我国科技奖励制度”。
对于“取消国家科技进步奖”,采取“市场归的市场、社会的归社会”的评奖方式等观点,国家奖励办相关负责人认为“有点偏激”。他解释说,“国家奖是政府奖,要体现国家意志,即一要鼓励科技发展,二要鼓励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如果把有效益的(奖项)都取消了,在政府层面上,如何体现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如何体现科技支撑发展问题?”
“真正让科技长入经济,这是1985年根据‘面向、依靠’(1982年国务院正式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简称‘面向、依靠’)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设立科技进步奖的出发点,也是党的方针政策在奖励工作中的体现。”该负责人认为,是否取消科技进步奖,不能仅仅局限在科技界、科技人员内部讨论。从科技界自身发展来说,国外是以学术共同体为主,我们是以政府意志导向为主。“在‘中国特色’的情况下,我认为,国家奖体现了国家意志。”
国家奖励办主要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表示,从理论上讲,市场上的事交给市场去评价是对的,但现在还做不到。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华为的老总任正非,企业已做到上千亿,对社会贡献很大,但为什么连院士也评不上?社会的评价为什么采信不了?关键是评价体系。必须要把新的评价体系建立起来替代现有的评价体系,那时就可以取消。就如同高考也有许多弊端,但现在还不能取消,因为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以替代它的、相对更公平的制度体系。所以理论上讲,取消是可以的,但实际条件还不成熟。”
一位接受本刊采访的一线科技人员对学术共同体、社会组织的公正性也表现出担忧。他告诉本刊记者,现在一些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组织评出的奖项也难以服众。因为“很多协会都是由官员或退休官员当一把手,还是行政主导。”
马大龙直言,问题的根子在于学术共同体的过度行政化。行政人员不了解学术共同体内的情况,只能用量化的标准去衡量,而科研人员又不得不跟从,因为行政人员掌握着资源的分配权。从专业人士的角度看,在我这个领域谁是顶尖的我一清二楚,即使他没拿过什么奖项,“而真正一流的科研人员往往也不热衷于报奖;很多热衷于报奖的,反而是那些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的。”但“科技奖励如果不能评选出真正一流的成果和一流的科研人员,反而让二流、三流的人得奖,这是很可怕的。”马大龙说。
对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院长郭雷认为,从国家层面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具有根本性意义;其关键就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职能的实质性转变。
郭雷分析认为,在我国当前科技管理体制中,不但存在计划经济思维下管理体制的某些弊端,而且还有不规范的“自由竞争”机制所带来的问题。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自由竞争”,只有很好地结合才能集成各自优势,否则就会导致两者弊端的叠加。这就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在职能上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对于自己实际上“管不了,管不好,也不应该管的事情”,不应该“越位”去管,而应从根本上进行职能转变,减少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遴选、验收到奖励的具体管理,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制定规划、设计政策、做好服务和优化环境等职责上。另一方面,在科研管理的自由竞争机制中,也必须有规范完善的竞争规则、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与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作为保障,否则就会变为“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又不应该“缺位”。
郭雷举例说,“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和成果的评审,就属于管理职能的‘错位’。行政部门对科研评审所采用的通常做法,是按照几大科技领域分组来邀请评审专家。多数被邀请的专家,尽管在自己所熟悉的专业方向有一定造诣,但对于其他领域具体成果的判断,往往只能依靠某些表面现象和流行的数量指标,或主要受评委中个别‘小同行’观点的影响。这就使这类评审从根本上存在局限性,不可避免使其权威性与公正性大打折扣,使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有机可乘,造成‘拼凑成果、忽悠意义、蒙混过关’者大量存在,同时还会造成不正确的科研导向,并使不少真正优秀者屡受挫折。这是由行政部门职能的‘错位’所导致的机制性缺陷。”
在他看来,科技奖励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鼓舞作用,但是如果国家过度重视并与个人利益密切挂钩,以致把获奖引导成科学研究追求的目标,则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更有甚者,不科学与不公正的评奖结果,往往还会对相关优秀科学家起到某种心理上“惩罚”作用,从而产生不可忽视的长久负面影响。
因此,郭雷建议,对我国几十年来频繁开展的大规模政府奖励行为,实事求是地深入分析所起的作用和客观效果,进一步改革奖励制度;建议政府只考虑颁发少量的科学家成就奖,而关于具体科研项目成果的奖励,交由学术界或市场自身来检验、评价与奖励。“原则上讲,对基础研究成果应该依据其学术价值或对科技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主要由公认的学术组织和学术团体来评价奖励;对应用性研究成果,应该考察其实际应用效果和推广情况,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等来评判奖赏。只有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改进奖励体系,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中科院院士、中国科技大学校长侯建国也认为,我国的科学奖励名目较多,也很复杂,可以适当减少类型和数量。“基础成果奖,要更多地与国际接轨,让同行来评价;应用成果奖,要以市场价值和用户评价为主要标准,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九三学社的一份提案也建议:应该针对不同研究类型的项目设置不同的绩效目标,特别是注意区分基础性研究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对于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应加强对成果转化情况的考核评价,设定对应的评价指标,真正考核科技项目的成果是否转化为生产力,符合市场需求。”
科技评价体系如何改
1999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建立了现行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结构。十多年来,条例的颁布为科技奖励工作的调整和完善带来明显成效。但是,面对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发展的新需求,我国科技评价体系能否跟上科技创新模式的发展变化?目前的科技评价和科技奖励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科技发展相适应?
受访专家表示,科技评价是科技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获得社会认可的主要方式,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机制;科技奖励是在科技评价基础上,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机构予以褒奖;科技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对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成长具有重要导向作用。但如何改革科技评价体系,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国家科技奖励下一步如何走?受访专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细致的答案。
国家科技部原部长朱丽兰2009年曾撰文《奖励下一步该怎么走》。文章认为,建立新的奖励体系和制度,我们的路还很长。下一步该怎么走,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整个奖励体系的建设,奖励的内容是什么?奖励的对象是谁?二是怎么奖励?
朱丽兰认为有三方面需要注意:一是奖励评奖体系的设计要科学,不能一刀切,评价体系指标要进一步细化,在实践当中总结各方面意见;二是要实事求是,防止评奖项目过度包装;三是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文章指出,“评审专家队伍的选择也要有一套规章制度,也要有一种考核,并且要定期换届。”
全国政协委员、刚刚卸任的中国科协书记处原书记齐让告诉本刊记者,科技评价体系亟待完善已成为科技工作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他介绍说,中国科协2007年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30.3%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现行评价制度是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24.6%认为评价标准不合理、不能真实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31.6%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走过场。科技工作者还普遍反映,过于量化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科技人员造成极大的困扰,如评定职称,都涉及到以参与项目、发表论文和获奖的次数来定,导致科技人员压力明显增大。
齐让认为,我国现行科技评价体系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评价分类不够明确,用同一评价标准评价不同类型的科技活动,存在着简单化和“一刀切”的现象。二是评价指标偏重数量导向,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的指标用论文发表数量、引用率等量化指标替代严格意义上的同行评议,致使一些人盲目追求论文数量,弄虚作假,滋长了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倾向。三是评价主体单一,在科研资助和项目管理、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科技奖励等方面,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边界不尽清晰,行政部门在科技奖励和评价中有着决定性的效力,科技团体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四是科技项目评价回避风险,往往关注其直接的、近期的、显性的价值,而忽视其间接的、长远的、隐性的价值,不利于创新思想和优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齐让强调,建立和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关键是要处理好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政府部门和科技社团、同行评议与社会参与之间的关系。对科技项目的评价应坚持从研究活动的规律出发确定评价导向;对科技人才的评价则应坚持德才兼备,既要考虑其科研能力、水平和贡献,也要考虑在学风道德建设方面的表现。
他建议,对科技人才评价采用“体积法”,从德、能、绩三个维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项目评价使用“面积法”,从一个项目的“水平”和“效益”两个维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奖励制度则从奖项目转变为奖人才,使科技奖励的重点回归科研人员,而不是背离奖励的初衷。□
《瞭望》文章:国家科技奖励历程
整理/《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明和发现,普及科学知识。”
1957年1月24日,中国科学院首次颁发1956年度科学奖金,共有34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获奖。
“文革”十年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陷于停顿。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奖励重大科技成果7657项,表扬先进集体820个、先进个人1184人。
1979年,开始颁发国家技术发明奖。
1982年,开始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奖。
1985年,开始颁发国家科技进步奖。
1985年5月22日,国家科委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1988年,开始颁发国家星火奖,1995年起停止颁发此奖。
1995年12月14日,国家科委第33次委务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调整了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机构的设置,将“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并为一个评审委员会,并采用“两级三审”的评审制度。“两级”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学科(专业)评审委员会;“三审”即:初审、复审、终审。这奠定了现行科技奖励制度的基础。
1995年,形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四大奖项。
1996年,《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科技奖励制度,设立国家科技成果推广奖,建立科技工作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形成新的科技工作激励机制。
1999年4月2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出台。
1999年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67号文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人数每年不超过2名,每人的奖金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完善国家级四大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只设一、二等奖,每年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调整国家科技奖奖金标准,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调整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此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进行过一次修订,之后沿用至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8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改。□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年鉴》《科学技术奖励综论》(姚昆仑著,科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
《瞭望》文章:科技奖励“蛋糕”
“整个国家科技进步奖评价体系,从上到下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链,形成了‘癌变’。”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今年年初,科技部撤销了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2005年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例因学术造假被撤销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随后,公众对国家科技奖励的质疑应声而起。
“李连生事件的被处理、被举报乃至被公开是偶然的。”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浙江大学原副校长冯培恩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实际上这类学术不端行为不是个别的。因为不是个别现象,也考虑到社会稳定,一般知情者都不会举报,其中少数被举报和处理了的案例一般作为敏感事件不上媒体,减少负面影响。”
更多的科技界人士认为,现行的科技奖励制度是造成当下科技界浮躁之风的关键因素之一。
早在李连生事件发生之前,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以科技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民主党派九三学社,曾就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问题递交过议案提案。
然而,改革并非易事。
“生计”
现就职于某科研院所的高毅(化名),梦想“纯洁”得近乎简单——当一个科学家,真正解决几个科技问题,并自诩视名利如浮云。
当他被一个科研项目的申请条件拦在门外时,才发现一切都没有那么简单——只有教授可以申请。彼时,高毅只是副教授。由于要申请的项目对自己的研究领域至关重要,也是自己非常感兴趣的,于是高毅开始仔细研究如何才能晋升教授。他发现,要想成为教授,他还缺一个级别较高的科技奖励。
做研究生的时候,高毅对科技奖励有所了解,此时,他才发现,这个奖离自己如此之近,如此不可或缺,于是他不得不投身到国家科技奖的报奖“事业”中去。
已经顺利获奖并成为教授的高毅,如果还要晋升,下一个目标只能是“院士”,而要成为院士,科技奖励又成为必须考虑的要素。这些,都是高毅最初立志要做科学家时万万没有想到的。
高毅告诉《瞭望》新闻周刊,科技奖励想摆脱都不容易,“因为它与你的职称挂钩,职称又和你能承担的项目挂钩,有时甚至与房子挂钩。”
“并没有明文规定过要取得什么职称必须要拿哪个等级的科技奖励,但是,往往职称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这样,在进行细致比较的时候,拿过科技奖励就很占优势。”高毅举例说,“比如有的单位,想评副教授的可能有将近100人,有70~80人符合基本条件,但是最后只有20来个人能评上。这70~80人,其他方面打分都差不多,科技奖励这一项就能拉开好几分。”
全国政协委员、海军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尹卓为年轻人抱不平:“大多数年轻人必须要通过报奖。不走这条路就断了生计。他的创新性很快就在这样的环境中被扼杀了。”他甚至称这种现象是“逼良为娼”。
冯培恩对本刊记者说,科技奖励是考核科技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很多企事业单位领导,乃至很多地方政府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标志之一,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挂钩。
比如,院士数量是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科技实力比较的重要指标,也是地方之间科技实力比较的重要指标。于是,院士数量成了单位和地区的政绩。对单位领导和地方官员而言,政绩就是饭碗。而得国家奖的等级和数量是评选院士的重要指标,获得国家奖是一心奔院士者必须攀登的阶梯。
冯培恩进一步举例说,大学与大学之间相比,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等级和数量、高级别论文的数量、院士的数量都是重要的考核指标。一所大学如果当年的得奖情况、论文发表情况、院士增加情况与同类同等级学校相比明显少了,那这个大学校长的日子会不好过,上对主管部门、下对广大师生都难以交代,甚至会受到质疑。科研人员本人也会因为奖励、论文之类数量和级别的欠缺而得不到职称晋升,甚至被分流。
一位高科技企业的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科技奖励对高科技企业也非常重要,企业的项目如果能够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有两个好处:第一,奖金可以冲抵部分项目研发经费;第二,获得的荣誉有利于日后宣传推广。他透露,“一些企业就专门雇人在北京整天搞报奖的事情。他们特别精通什么奖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公关”
当高毅着手将已经完成的一个项目进行报奖的时候,他从同事那里得知,能不能评上奖并不完全取决于科研成果本身的水平——还需要一些公关。
“送红包倒不至于”,高毅说,“因为我们的成果本身的水平是不错的。但是,与评奖专家的沟通是必要的。”
国家科技奖励评奖有严格的评审程序,还有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但是这难不倒高毅。他说:“说实话,一个细分领域里面的顶级专家也就那么几个,在这个领域里面做事情,平常大家都或多或少有联系,要联系到这些人并不困难。”
报奖之前,高毅和课题组的成员一起,拜访了自己研究领域内的相关专家。
回头想想,高毅并不反对这样的“公关”:“其实就是和对方沟通一下,让他了解你所做的工作,这没有什么不对的。”
有的“公关”有时确实非常“自然”。一位专家向本刊记者反问:“你的一个朋友要来看你,给你带了点茶叶。他的项目确实参评,你说这叫什么?”
但是,在申报一个省级科技奖励的时候,高毅明显感觉到了不公平:“当时我们的这个项目明显比另外一个项目水平高,评下来我们的名次却反而低。后来,名次比我们高的那个项目组的人向我们透露,这是因为我们没有事先进行‘公关’。”
尹卓是多届全军科技奖评审专家,现在他却坚持“既不评奖,也不报奖”。他说:“要报奖,要到人家那儿,一个一个汇报,再给人家送信封,我这么大年纪了,我没那个脸。”
为了能够评上奖,有的参评者不惜使出浑身解数。
中国科学院院士杨文采曾向媒体透露,在申报科技奖项时,“打包”申报的不在少数。譬如刚刚被撤销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李连生,就曾经把2005年申报过的项目和别的成果一起打包申报了2007年的科技进步奖。
本刊记者了解到,热衷报奖的情况因单位而异。一位不愿具名的做基础研究的教授说,在他们的研究所里,大家并不热衷于报科技奖励,因为科技奖励并不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挂钩,他们的职称评定也有一些标准,比如:工作年限、发表论文的数量和等级、答辩委员会的意见,等等。他告诉本刊记者,据他了解,一般来讲,做基础研究的院所所受影响相对较小,偏应用和工程的研究机构和部队的研究机构更加重视科技奖励。
这位教授曾经参与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向军队的研究人员了解过他们对科技奖励的看法,得知军队的许多待遇都与奖励挂钩,所以大家的重视程度要强很多。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科技委前副主任、现任顾问朱大保告诉本刊记者,很多人在参与项目研究的时候就在考虑报奖的因素,因为项目获奖前景如何,是可以大致“预测”的,一般来讲,由学科带头人牵头的、经费多的,获奖的几率就比较高。
“我参加科研的时候,就有人是这么想的。这已经成为一个风气了。”他说。
“癌变”
尹卓说他感到痛心的是,“科技奖励过于量化和物化,整个科技进步奖的评价体系,从上到下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链,形成了‘癌变’。如果再不处理,我们下一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一定会被这个东西给扼杀,影响非常之深远。”
他说,这条利益链的逻辑是:刚刚从事科研工作的年轻人,他如果不搞“跑部钱进”,就拿不到项目,不拿项目就报不了奖,报不了奖就不可能积累自己晋升的资本;另外,如果不找钱,就没钱去投稿、去搞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简写,译成“科学引文索引”)论文,今后也不可能晋升。
于是,报奖和出SCI论文,就倒逼科研人员想尽办法去跑项目。这些项目又集中掌握在行政机关的人员手中。“审批权就成了一个利益交换机制,你要拿项目,要有反馈(即回扣),有的项目比如要有1/4、1/3返还给人家,因为人家给你批了这个项目啊,这已经成为一个‘潜规则’。”尹卓补充说,“我遇到太多这样的事情:拿了七七八八的发票,连买衣服的发票都拿来了(让你报销)。你如果不这么做,那下次就拿不到项目。”
冯培恩告诉本刊记者:“评审专家也难以回绝申请人的‘招呼’,因为下一次发生角色颠倒或转换的概率不小,还是善善相报为上。”
尹卓认为,异化最严重的是科技进步奖:“一般来说,所有项目都要经过行政部门批准,科学家的评论是个参考,立不上项就评不上奖,假如有100个项目,有十几个能进入评奖序列,谁说了算?不是科学家,而是行政部门。评奖的鉴定会是立项的职能部门的人来主持,在会上对成果鉴定的时候,你的评语,比如世界领先、国内领先、填补国内空白,这些评价语言都要他认可。有的单位成果办就那么几个人,互相之间,你管几个奖,我管几个奖,搞利益交换。”
他说,最可怕的后果是:“年轻人学坏比年长的人还快,这样他以后当了教授,他带出的学生也是这样,这就是‘癌变’。”
从2008年开始,尹卓每年都跟随全国政协的调研组去基层调研。2008年是调研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情况,当时调查组发现一个重大问题:产学研之所以形不成一个体系,就是因为产学研不在同一个评价机制内,产学研努力的方向不一致。
尹卓说:“比如,科研院所的成绩是要拿科技进步奖、拿论文来衡量,不是拿产品的产业化、商品化和经济价值来衡量;大学里面讲的是副教授、教授等职务上的晋升,比如,为学校争取的经费多了,是副教授晋升教授的重要砝码,另外还看SCI数量等,都是些量化的东西;只有企业,它是想做成产品,它想变成市场化的东西。但是因为大家同床异梦,科研院所、大学、企业大家很难想到一块儿去。产学研始终是三张皮,大家不可能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其实,对应用研究来说,成功还是失败,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市场。”
程序
多位受访者向《瞭望》新闻周刊表示,现行的评奖体系存在人为操纵的空间。
已晋升为教授的高毅,近几年也做过几次省级科技奖励的评委,极个别评奖的公正性让他不敢恭维。
评奖一般都因学科的不同而分成许多评审组,每个评审组都有组长,高毅向本刊记者透露:“有的评奖,是以组为单位出评奖意见的,这个时候一些评委的发言就往往有一定的引导性,就会直接给参评项目以评价,最后的结果就会使一些较好项目难以在同一标准上遴选了。”
朱大保曾经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副局长,并在此前担任过该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副主任兼植物微生物学科主任。1987年至1994年间,国家自然科学奖有关评奖的日常工作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在此期间,朱大保参与过两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奖的评审,对评审程序有所了解。
朱大保告诉本刊记者,评审程序当中大有学问。评奖有几个非常关键的步骤:推荐、分组、选专家、初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三条讲的有推荐资格的都是单位,而单位之间为了业绩竞争有时会作出不实的申报,这就是个弊端。”朱大保指出。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应当在推荐前征得5名以上熟悉该项目的院士的同意。
朱大保认为,多人推荐也有问题,就是出了问题不好认定责任,单人实名推荐是更加科学的方法,“因为他会珍惜自己的名誉”。
分组也大有名堂。朱大保举例说,“比如,一个项目既可以分到A学科组也可以分到B学科组,有可能分到A组就没戏,分到B组就能评上,因为不同学科之间的研究水平有差别。”
还有选专家,朱大保进一步讲道:“专家由管理人员来请,我请这五个也行,那五个也行,这五个你就上去了,那五个他就上去了,管理人员心里都有数。选专家的权力非常之大,哪个专家手紧、手松,哪个能理解我的意志,评上之后我有什么好处,心里都非常清楚。选专家,谁来选?怎么定?选完以后,这个专家工作效果怎么样?怎么反馈这个意见给选专家的人?谁来看这些意见?怎么把它运用到实际的操作中去?这程序上都应该有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原院长邵国培在今春全国两会期间递交的提案《减少科技奖励数量,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净化科研学术风气》中指出,“我们的科研项目鉴定也不规范,鉴定委员会是自己请,常常是只请朋友,不请对手,互相捧场,高抬贵手,很少见到不过关的鉴定会。”
还有初审。“初审以后大局差不多就定了。现在好多用网络随机遴选专家,这样可以保证受人为干涉少,但是却带来另外一个弊端,那就是选专家未必能选准,因为每个学科都有好多细分的领域,每个专家的研究方向大都有差异,怎么能保证随机选到的专家恰好对参评项目所属领域非常在行呢?”朱大保指出。
邵国培在提案中说:“我国的科技评奖每年在短短的几天内,把各行各业专家组织在一起,对各学科门类的几十上百个项目进行评审,每个专家不是全才,一天审几十个项目,很多都不属于自己的专业,怎么可以评得准、评得好呢?”
朱大保说:“评奖的程序正义非常重要,比结果公正还重要,但程序往往被忽略。程序是必须有制约,制约权力,使其能够公正。”
“病根”
但是在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王志新看来,即使程序再严格,也难以保证评奖的效果:“这就像给你一个错误的命题,永远得不到正确的答案。”
王志新认为,现行的科技奖励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现在搞的是市场经济,应该靠市场和竞争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不是靠政府奖励。
在朱大保看来,科技不是不需要激励,而是不需要政府激励。中国现在没有肯定科学家的办法,所以只好用不是办法的办法,但这明显是吃力、花钱还不讨好的事,“国家关于奖励的条例,隔几年就修订一次,有没有考虑过,它从根儿上就不对?”
“从这里边也看到,我们各种资源过于国家化,评价体制从上到下打上了国家的烙印,强制执行,得到组织部门认可,这个推行起来无孔不入。”尹卓举例说,比如说报科技进步奖,几乎所有的项目都是在科技部门立项的单子里,都必须是批准的项目。再重大的项目,再好的项目,没有进入立项的体系,也不能报科技进步奖。
“这种资源的集中,完全在国家,而发明创造是要自由思考、思索的,因为科技的东西不是由人为的立项能够圈得住的,往往科学的发明,都是在瞬间的,人的智力与环境、经历的结合和感悟,这要求有创造性的、想象的空间,而目前这种立项体系,就把它完全圈在你所划定的范围内,还必须是指定的科研项目,科技部和财政部都得审,他们认为符合他们的要求才能立上项。(这样的)科研行为就是短期行为,投了资立马就要求回报。”
“创造性思维进不了指南和范围,就是另类。”尹卓说,“这就是扼杀创新。项目一般都是一两年必须完成任务,完不成有惩罚措施。一方面允许失败,一方面体制上没有给失败留出路。基本的导向就是功利。像陈景润这样研究1+1的人,你以后可能很难见到了,因为他可能用很多年的时间才出一两篇论文。”
在尹卓看来,现在科技投入越来越多,但很多钱都没有用到地方。“专利也是一大害”,他说,“因为很多专利都是没有效益的。现在科技部分配项目的时候就明确提出,你给我出5个专利。你怎么知道一定能出专利呢?还没给钱就下这样的死指标,如果不搞垃圾专利,他有什么出路啊?你可以不搞,但下次就没项目了。因为这些人要靠这个搞政绩——这个项目我们给对了,科研能力如何如何强了。这和官员的政绩观是成一个体系下来的。”
《瞭望》文章:社会力量设奖之困
“我把奖金设为1个亿,这个奖肯定立马就火。但是我上哪儿去找1个亿的发票啊?我得缴多少税啊?”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正为这一届的优秀科普作品奖犯愁。“如果争取不到赞助,最坏的打算就是颁奖时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该协会副秘书长孟雄告诉记者。
自从1980年设这个奖以来,主办方就始终在为钱发愁。“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奖”是目前中国内地社会力量设立的208项科技奖励之一。
这让人想起诺贝尔奖。
1896年12月10日,瑞典著名化学家诺贝尔逝世。遵其遗嘱设立的诺贝尔奖成为20世纪人类历史上最值得纪念的事件之一。如果用中国的标准衡量,诺贝尔奖是不折不扣的由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
当被问及中国何时能像诺贝尔奖那样不为钱犯难时,孟雄笑了笑,显然目前对他来说,这还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被一度中断的科普奖
早在1980年,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就与一些部委和组织共同承办“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奖”,此后包括1980年在内,该奖一共举办了五届,分别在1986年、1994年、2001年、2003年,每两届之间的间隔时间不等。
孟雄告诉《瞭望》新闻周刊:“前三届都是政府拨款,当时这个奖归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科协经费够就办,经费不够就不办。”
第四届是孟雄印象最深的一届,那一年,评奖的奖金由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赞助,那是“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奖”第一次发奖金,一等奖每人一万元,在国内同类图书评奖中属于“重奖”之列。协会对企业的回报是给企业冠名,连奖杯都被命以企业的名字。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在当年的一份总结中这样写道:“这样做,一方面体现了提高科普创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对科普作品价值的逐渐认同,进一步开辟了企业对科普工作支持的新途径。”
可是很快,让企业冠名的做法被禁止了,2003年的第五届评奖又回到了没有奖金的状态。
又过了一两年,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准备继续办第六届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奖,却接到通知:奖被取消。时任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秘书长的张秀智向《瞭望》新闻周刊回忆:“也没说什么原因,就取消了,我们本来准备工作都做到一半了,那年取消了特别多的社会力量设奖。”
2008年5月,中国科普作家协会被批准设立“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奖”,“这回不让冠‘全国’的名儿了。”孟雄解释,“所以又从第一届算起。”
2009年评奖时,资金问题再度面临,“后来科协的‘主席基金’赞助了我们110万元,解决了钱的问题。”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秘书长居云峰说,“但是我们不能一直靠这个钱,所以这回还得自己去找钱。”
找钱的思路又回到了“让企业冠名”上,居云峰希望,这一回这个办法还能行得通。
“王大珩光学奖”的延续
1994年,中国光学事业奠基人王大珩获得何梁何利奖,并获得奖金100万港元。他拿出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以设奖,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设立基金,以其一部分于1996年开始用于“中国光学学会科技奖”的颁发。执行三届之后,2000年3月31日举行的中国光学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上,该奖的名称改为“王大珩光学奖”。
为使“王大珩光学奖”得以持续发展,除王大珩院士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设立基金外,主办者又从长春光机所等单位募集了52.8万元资金,总数大约80万~90万,这就是王大珩光学奖的第一笔基金。“从此以后,只有支出,没有收入。”中国光学学会秘书长倪国强告诉记者。
此项基金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机所签署了《“王大珩光学奖”管理协议》,自2001年5月起该单位接受基金会委托管理“王大珩光学奖”基金,协议有效期为5年。
到2010年这笔钱剩下了39万。倪国强告诉记者:“原来想靠利息维持,当时建立的时候,利息还挺高的,后来利息太低了,支撑不了。现在,我们是以公款形式存,公款存的利率又比私人存款低得多,又不能存在私人的头上。”
“眼看着资金在减少,没有很好的增值办法。长春光机所于是在2006年、2007年就把这个奖移过来了,把剩余的款打过来了,现在是光学学会在管。”倪国强向记者解释。
王大珩光学奖每两年评一次,每一次评2名中青年科技奖,获奖者每人奖金1万元,10名学生奖学金,每人奖金3000元。后来奖金数额一直没有变过。
倪国强告诉记者:“科技奖的申报与评审质量还是相当好的,学生奖申报材料慢慢档次就不高了,看材料能看得出来。为什么呢?王大珩先生当时选定的10个学校是光学与光学工程等学科培养质量非常优秀的10个学校,这10个学校开始都报得很好,因为这是一个全国性的荣誉,又以王先生名字命名。但是后来,比如说有些学校,学校的奖有3000元的,有5000元的,还有1万元的奖,于是有些单位将更优秀的学生,去争取奖金更高的奖项。比如科学院给某学校设的奖,全校十几个院系可以申报十几个学生,学校要进行删选,到科学院还得去评审删选,这个要不好,评不上。而这个奖你是确定给10个学校的,那我肯定能拿上,所以学校一般拿第四、五、六名的学生去评王大珩光学奖。”
于是倪国强一方面搞差额评选的改革,逼各个学校报最好的学生,一方面开始想尽办法找钱。他的想法是,要加强集资力度,不能靠利息来承担奖金,要依靠全国光学实力比较雄厚的的优势单位来集资,
2009年中国光学学会30周年会庆,倪国强跑了中科院一批光机所以及航天、大学等单位,集了一批资助款。在办完会庆活动后,剩余的款项打进王大珩光学奖,让这些单位都成为王大珩光学奖基金的理事单位,将来还要出公告,这样估计起码增加几十万,这样钱就又增加了。现在,王大珩光学奖的奖金仍然不敢提得太高,“以后筹款怎么办?其实按现在的奖励方法,一年也就6.5万,65万,可以花十年,再加一点评审费,一年7万,十年花掉70万,花得起。以后奖金金额还要增加,奖励人数也要适当增加。国家实力在增强,科技奖的强度也要随之增加。”
社会力量“造血”困局
一位科学家告诉《瞭望》新闻周刊,他太太去世的时候,他确实想过设立一个基金会作为纪念,用来奖励科技人员,“但是我很快了解到,我要成立基金会的话,有两个致命的问题:第一,不能向公众募款;第二,不能用来投资。”他说,这意味着,用来设立基金的钱很快会被花光,基金自己无法持续发展。由于个人的投资并不是很多,也无法靠利息维持。于是,他打消了设立基金的念头。
能出得起钱的人也不是没有。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家告诉本刊记者,对企业来讲,每年出几百万块钱评奖并不是什么难事,但是企业的问题在于:“我出钱奖励科技人员,为什么不能免税?”为了对付不免税的问题,现在的处理办法是让获奖对象找够奖金数额的发票来抵账。
他做了一个假设:“如果真的为了把奖办好,把奖金数额提高,肯定能吸引一定的关注度,比如我把奖金设为1个亿,这个奖肯定立马就火。但是我上哪儿去找1个亿的发票啊?我得缴多少税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下称奖励办)有关人员告诉本刊记者,免税政策并非没有考虑过。问题是,现状太复杂。“比如,企业老总设一个奖,掏1000万出来,都发给他的亲戚和员工,这不是变相地发奖金吗?再比如,要找谁办事,以奖金的名义给对方20万、30万,这不就成变相行贿了吗?所以要把这些情况规范了以后才能免税。”他们担心,如果管不好,造成社会上觉得你奖项太多、太乱,那就又重新回到了1999年以前的状况。
奖励办科技成果管理处处长姚昆仑2008年6月出版的《科学技术奖励综论》一书记载,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的一些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科技奖励逐年增多,还出现一些在社会上引起轰动效应的科技奖励。但是同时,一些评审不规范的奖项充斥社会,特别是个别博览会以盈利为目的随意设奖,甚至还出现冒充所谓的“国际性科技大奖”来骗取科研人员钱财的现象。因此,1999年,有关部门在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改革时,加强了对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管理。
奖励办社会奖励处处长田晓宇告诉本刊记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也提到“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
“我们正在努力朝这个方向做”,她说,“光靠奖励办肯定不行,比如免税,肯定涉及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