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会议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精神,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幼儿园)举办会议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举办(主办或承办)会议活动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活动是指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举办会议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严格遵循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各项规定要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二)严格审批。贯彻“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一会一报制”,严格履行审批报备手续,严格把好关口,确保活动可管可控。未经审批、备案的会议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三)严控风险。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守稳方向、守好立场、守住底线,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和平台。
第四条 主办全省性以上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须报学校党委审查,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主办全省性以上的非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由学校党委审批,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承办全省性以上的会议活动经学校党委审批后方可承办,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省级以下会议活动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举办全省性以上有关会议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报告会主题类型,分别向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党委宣传部上报本年度拟举办活动的计划,按照规定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每个会议活动举办前须提前至少2个月将会议活动的详细情况报批、备案。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确需追加的会议活动,须提前3个月报批、备案;举办国际性会议活动须至少提前3个月报批,不足3个月的,一律不予审批。举办省级以下有关会议活动,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批、备案。
第六条 面向本单位师生举办、校内人员主讲的有关活动,由主办(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面向本单位师生举办、校外人员主讲的有关活动,由主办(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有关会议活动,举办单位根据报告会主题类型,分别向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外单位租用校内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由场地提供单位或牵头联系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挂靠学校的各类协会、校级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的会议活动,由工会、校团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审批。其中,邀请校外人员主讲的有关活动,同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举办国际性的会议活动,须按照有关外事规定程序报批。有境外学者主讲的有关活动,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后,报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会议活动涉及重大主题、敏感事件和重点人物,由举办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请示。
第十条 报批和备案的主要内容是: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方案、参加人员等。拟请省外、境外专家参加的,要报告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专家在参加活动期间报告或发言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等。报批和备案内容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后,由举办单位如实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活动审批备案表》(见附件),按照规定报批、备案。活动举办之前和举办期间,报批和备案的主要内容发生重要变化的,举办单位须及时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必须对拟邀请的报告人做好背景核查,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报告的主要内容等,必要时可事先征得报告人所在党组织的同意。如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报告主题和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有其他不适合作报告等情况,举办单位要及时更换报告人或停止举办。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被校外单位邀请担任重要活动报告人,必须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党委)批准。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的,不得擅自担任报告人。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要加强活动过程管理,派专人全程跟踪,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如活动中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应对和补救工作,最大程度消除影响,避免负面舆情持续发酵。相关处置情况,举办单位要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负责审批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管理范围内的会议活动。要坚持端口前移,做好相应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对会议活动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山东理工大学新闻宣传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需进行网上图文或视频直播,举办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征求党委宣传部的意见。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对不适合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提醒参会媒体和与会者不得报道和传播。
第十六条 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举办单位要对活动的基本情况等进行简要总结并向审批部门(单位)提交报告。
第十七条 对应报批未报批、擅自举办的,或虽经报批但不按审批要求举办的,或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延迟报批的,应视情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会议活动中发表不当言论的报告人,举办单位要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借用媒体平台恶意传播错误言论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举办本办法规定的以及其他未作规定的会议活动出现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山东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学校党委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把关不严、履职不力的举办单位,学校党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党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理工大学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活动审批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