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张烁来源:《 人民日报 》(2016年11月25日 02 版))
发布者:南爱华发布时间:2016-11-28浏览次数:355
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前,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保持在每年4.5亿元的规模。此次《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出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管理资金,分别核定和管理。有关负责人表示非研究项目资金不限于产出科研成果,大大增强了科研机构和智库团队负责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上的自主权。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办法》提出将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办法》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凡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支付劳务费。
此前的资金管理规定对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不足,承担研究任务的科研人员也难以从项目资金中获得激励。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其使用包括3个方面,即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提取比例最高达到30%。
《办法》还下放了预算编制和调剂权限。简化了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打包作为一个科目统筹使用,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大部分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下放到学校。
结转结余资金可以继续留用是《办法》的又一亮点。项目在研期间,研究项目资金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作者:张烁来源:《 人民日报 》(2016年11月25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