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理工大政发〔2020〕90号
第一条 为明确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要求,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5月3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等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规范,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第四条 科研人员在山东理工大学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申报专利、科技成果转化时,完成单位应署名山东理工大学。
第五条 科研人员的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者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完成人或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原始文献的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避免遗漏和错误,防止和杜绝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 科研人员的各类资助项目研究成果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信息。
第八条 科研人员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或鉴定完成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第九条 科研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和奖项、职称评聘等活动中,应如实填写个人学术情况。
第十条 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要认真记录研究的原始数据与材料,并责成专人管理,如实报告研究过程、实验结果和统计数据,防止和杜绝编造、篡改数据等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咨询、审计、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遵循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和合规合理节约的原则,并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细则(实行)》凭真实票据报销。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积极向青年学生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应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在学术活动中有违反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相关处理办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鲁理工大政发〔201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