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理工大政发〔2020〕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规范科研人员学术行为,促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上述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诚信规范的行为,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科研专委会”)是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能机构。
第四条 校科研专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科研诚信规范,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教育;
(二)审议学校科研诚信方面相关规章制度,调查分析学校在科研诚信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根据需要,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核实,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根据需要,组织成立调查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正式调查;根据正式调查情况和调查组的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校科研专委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申诉、组织调查、案卷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制造、提供虚假票据或证明材料套取科研经费;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调查处理。
第八条 校科研专委会秘书处接到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属于我校职责范围的,由我校调查;不属于我校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实名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对不予受理的初核决定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科研专委会秘书处根据初核程序进行复议。
第九条 举报决定受理后,校科研专委会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核实,并向校科研专委会报告调查结果。校科研专委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
决定不启动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情况。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启动正式调查。
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的,通知实名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条 决定启动正式调查后,科研专委会组织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调查组根据需要由举报事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专家、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校科研专委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调查组对举报事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并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科研专委会确定。
第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调查过程形成的事实材料,涉及被调查人的,应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实名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实名举报人同意可组织实名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经科研专委会批准可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第十七条 调查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校科研专委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第二十条 校科研专委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调查认定,并形成认定结论,依职权直接处理或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科研专委会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科研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建议项目主管部门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推荐申请或申报科研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奖励、科研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学术不端责任人已获得的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十)校内人员在入职我校前、攻读研究生期间、对外合作交流、外出访学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的处理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处理;
(十一)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过错程度较轻,得到实名举报人谅解的。第二十八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第六章 申诉复查
第二十九条 实名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科研专委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校科研专委会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校科研专委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三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经查证核实,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学校采取相关措施加以澄清,予以正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鲁理工大政发〔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