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引导和激励全省文化领域加强创新,不断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实现我省文化事业、文化和旅游产业创新发展、领先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省文化创新最高奖,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具体承办。
第三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表彰奖励30个文化创新优秀成果。
第四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严格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二章 评选范围、标准及参评条件
第五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授予在文化创新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的项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范围分为公共文化服务提升、艺术精品创作演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文化和旅游市场培育监管、文化科技研发应用、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传统文化传承弘扬、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十个专业领域:
(一)在乡村文化振兴和公共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模式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管理运行与服务水平;
(二)在艺术演出和制作中应用先进科技创造新的表现形式,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和舞台感染力;
(三)在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应用高新技术,培育发展新兴文化和旅游业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文化和旅游消费升级,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新旧动能转换;
(四)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理念,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五)在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中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模式实施有效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水平,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在文化科技中围绕关键环节进行攻关,形成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实现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发挥文化科技对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
(七)在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中应用先进理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发挥教育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后备人才储备的主阵地作用;
(八)在传统文化传承弘扬中加强挖掘、梳理和阐发,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九)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工作水平;
(十)在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中,探索创新新领域、新模式,不断提升齐鲁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七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标准:
(一)实施文化和旅游领域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对加快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立足当代文化艺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有重大贡献,对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紧密联系实践,在观念和理念、内容和形式、方法和手段、机制和体制等方面开展创新,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实施大型文化和旅游项目,在文化创意、组织策划、方案设计、运营与实践等各个环节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促进文化、旅游、文物与科技融合,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实现科技成果引进吸收再创新,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显著效益;
(六)创新文化和旅游管理运行模式,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强实践性和示范性。
第八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参评条件:
(一)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二)自主创新能力、管理与服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
(三)申报时间距完成时间不超过三年;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参评项目无法律纠纷。
第三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设立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决定评选奖励活动的所有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负责整个评奖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设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山东省文化和旅游专家库中选出,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评选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由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等负责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山东省文化创新奖,须如实填写《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申报表》,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不分等级,项目完成人必须是参与项目策划、实施和推广的主要人员,人数不超过9人。重点向基层、一线的单位和个人倾斜,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形式审查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理的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标准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二)初评
1.初评专家评审组依据项目的实践性、创新性和示范性进行综合评审。
2.评审专家按照《山东省文化创新奖初评评分表》指标为项目打分,根据项目所获分值,确定入围终评的40个项目。
(三)终评
1.终评专家评审组结合项目现场答辩,对入围的40个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2.项目主要完成人介绍项目主要情况,并回答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
3.评审专家按照《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终评评分表》为入围项目打分,根据项目所获分值,确定30个拟获奖项目。
第十七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拟获奖项目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拟获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分管省长审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项目,并向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和评选工作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项目奖金按照完成人的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奖励。
第六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创新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文化科技创新项目予以重点培育与推广,逐步推进文化创新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宣传展示、推广示范,着力打造成为文化领域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引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评项目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该单位及相关人员五年内不得参加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参与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8日。